近日,县政府转发了市政府相关文件,备受关注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浮出水面。
今年以前被征地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根据文件,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可按照《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在此次参保范围。
参保费用按年龄分三个标准
以2007年12月31日为时点,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年龄不同,参保缴纳费用划分了三个标准:
老龄标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5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保险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将分四段年限给予补贴
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贴比例,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1982—1994年期间,政府补贴比例为80%,个人承担比例为20%;1995—1998年期间,政府补贴比例为65%,个人承担比例为35%;1999—2004年期间,政府补贴比例为55%,个人承担比例为45%;2005—2007年期间,政府补贴比例为50%,个人承担比例为50%。
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今年以后征地参保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将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该类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该类人员同样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对应的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相同。 (新闻中心 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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