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 姓名:叶红霞 电话:45677068 地址:南城10村12组 内容:我父母于07年4月开始为一私人老板进行土地开垦,房屋修建等劳动,两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父亲在07年7月8日从事房屋修建时从架子跌落,后送往我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由于该老板不提供医药费,住院后采取保守治疗,石膏托固定,于07年7月24日出院,医嘱患者患肢三个月不能下床,出院后一直采取药物治疗,由于患者本身有糖尿病,住院期间医院一直未能有效控制患者学糖在正常值以内,也是患者不能进行手术的原因。因为糖尿病患者每天都应进行适度运动,但是患者由于脚伤的原因而不能进行运动,以至出院后先后两次出现糖尿病症状而进入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这两次住院又用去一万元。至08年4月,患者家属多次找该老板协商未果,于08年5月26日委托县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检查为:左踝轻微肿胀,无畸形,压痛存在,左下肢功能丧失1。03,为x级伤残。患者为农村户口,现居农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请问可否主张法院提高残疾赔偿金?我母亲作证有效否?后两面次住院治疗费用可否主张?如果可以,是依据什么法律?伤残鉴定患者左踝轻微肿胀,压痛存在,患者的误工时间应计算为多久?法院依据哪些来评定误工时间?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取得该老板的身份信息以用于起诉?盼解答为感!
答:提高残疾赔偿金可以在法庭提出,证据收集主要从证人证言,用工关系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其他问题已回答在你上一个咨询中解答,重复的咨询我要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