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府信息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新闻资讯 | 龙乡铜梁 | 投资龙都 | 网站导航
天气预报: 地质灾害等级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铜梁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 >> 互动交流 >> 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
重庆铜梁政府门户网 www.cqtl.gov.cn 2008-6-17 11:45:30 来源:叶红霞

标题: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
姓名:叶红霞
电话:45677068
地址:南城10村12组
内容:我父母于07年4月开始为一私人老板进行土地开垦,房屋修建等劳动,两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父亲在07年7月8日从事房屋修建时从架子跌落,后送往我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由于该老板不提供医药费,住院后采取保守治疗,石膏托固定,于07年7月24日出院,医嘱患者患肢三个月不能下床,出院后一直采取药物治疗,由于患者本身有糖尿病,住院期间医院一直未能有效控制患者学糖在正常值以内,也是患者不能进行手术的原因。因为糖尿病患者每天都应进行适度运动,但是患者由于脚伤的原因而不能进行运动,以至出院后先后两次出现糖尿病症状而进入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这两次住院又用去一万元。至08年4月,患者家属多次找该老板协商未果,于08年5月26日委托县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检查为:左踝轻微肿胀,无畸形,压痛存在,左下肢功能丧失1。03,为x级伤残。患者为农村户口,现居农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请问可否主张法院提高残疾赔偿金?我母亲作证有效否?后两面次住院治疗费用可否主张?如果可以,是依据什么法律?伤残鉴定患者左踝轻微肿胀,压痛存在,患者的误工时间应计算为多久?法院依据哪些来评定误工时间?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取得该老板的身份信息以用于起诉?盼解答为感!

答:提高残疾赔偿金可以在法庭提出,证据收集主要从证人证言,用工关系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其他问题已回答在你上一个咨询中解答,重复的咨询我要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一周新闻排行
    便民热线
    市政11045632110
    新闻热线45637555
    水务抢险45691542
    供电抢险45348278
    天然气抢险45685014
    有线电视45682320
    公益通告
    专题报道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6 本站所有文字、图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6005067号 联系邮箱:cqtl888@126.com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主办:中共铜梁县委 铜梁县人民政府 本网站版权所有:铜梁县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重庆电信铜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