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 〔2008〕 72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渝办发﹝2008﹞15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我县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县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贸易局、交通局、市政局、环保局、科委、旅游局、文广新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新闻中心、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经委为召集单位,县贸易局配合共同推进有关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经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贸易局分管领导兼任。
三、落实工作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和市里要求,结合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明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中的职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将商场、超市、市场和销售门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开展“禁塑限塑”的宣传咨询活动,大力倡导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推广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利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合理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在今年6月1日前广泛宣传“限塑禁塑”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停止使用塑料购物袋。
五、加大监管力度。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我县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节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
武装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