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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办
重庆铜梁政府门户网 www.cqtl.gov.cn 2007-9-18 10:15:24 来源:铜梁县新闻中心

 

  铜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县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县委机构序列,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县常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机关及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专题方案;审核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县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协调县级党政群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县委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乡镇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研究拟定县委、县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县乡其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及其配套的有关政策;审核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乡其他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6.调查研究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检查监督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7.负责全县机构编制法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理论的学习和调研;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和信息工作。

    8.负责核发核控编制单位的调入人员编制使用通知工作。

    9.负责全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发工资工作中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的审核工作。

    10.授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指标的审批和对违规的处罚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45695857

    办事指南: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责任务及分工;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形式;

    8.使用编制。

    二、审批程序

    1.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十份)。内容包括:申请事项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使用编制报批请示内容:包括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实有人数、人员结构、拟使用编制数以及人员来源等。

    (2)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申报材料送县编委办并负责承办。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县编办要及时安排人员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县机构编制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县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每个月一次,县编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县编办或县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应对申报单位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铜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情况简介

    职能职责

    执行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依法保护本县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本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县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主管本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局 长:游国辉

    办公室电话:45695857

    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复印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住所证明

    9.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报刊杂志、医疗、检验检测、药品检验、建筑设计、地质勘探、测绘、幼儿园等机构);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2)填写所领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从法人条件和政治、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发证

    (1)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缴纳有关费用。
   
    6.公告

    公告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1.名称的变更。

  2.住所的变更。

  3.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5.经费来源的变更。

  6.开办资金的变更(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事项除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在出现变更事项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换证

  (1)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2)缴纳有关费用。

  6.公告

  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一、年检的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检的程序

    1.申请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

  (1)查验年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年检资料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

  对经审查的年度报告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年检不合格予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相应处置。

  5.加贴标记

  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

  6.公告

  对年检合格单位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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